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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印发《法治海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1            信息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分享到:


  琼发〔202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现将《法治海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法治海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充分发挥法治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服务作用,统筹推进法治海南建设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法治海南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从海南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对标国际标准、体现中国特色、符合海南发展定位的法治建设,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法治海南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省委领导全面依法治省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匹配的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建成,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科学有效,法治化营商环境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各领域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到2035年,法治海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法规制度体系和运作模式更加成熟,法治化营商环境跻身全球前列,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二、坚决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确保宪法在海南有效实施

  (一)保证宪法贯彻实施。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严格落实宪法法律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依法制定法规规章。拟制定出台的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坚持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组织开展“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认真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

  三、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三)大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将法律确定的重要原则和要求转化为可操作、能落地、出实效的具体制度措施,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主动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配套法规专项规划。在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借鉴国际自贸港建设经验,充分运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重点围绕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急需的配套法规,积极谋划封关运作后的法规项目,分步骤、分阶段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建立高效便捷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批准程序和调法调规工作机制。

  (四)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省委按照党中央大政方针领导立法工作机制,完善审议法规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度机制。立法涉及重大体制、重大问题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坚决执行省委决定。

  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将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作用贯穿立法计划制定、法规起草、法规草案审议等立法工作全过程。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作用,将更多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专业人才充实进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优化组成人员知识、年龄和专业结构。将更多具有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的人才充实进相应人大专门委员会,进一步提高其专业化水平。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有立法权市县立法工作的统筹指导和依法审查。

  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法规规章,保证立法质量。认真履行审查责任,做好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查工作。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起草,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五)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健全法规规章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清理、风险评估防范等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项目都要有立项论证报告。利用大数据为立法工作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积极开展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实现立法评估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合理化。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使立法能够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健全专家论证咨询制度,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加强论证咨询。推进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健全省人大与省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立法中重要问题和重大分歧。创新立法机制,丰富立法形式,推进“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倡导制定简明管用的“短条例”,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四、强化法治实施,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六)优化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服务标准,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省原则上不再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严格落实“非禁即入”,在“管得住”的前提下,对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原则上取消许可和审批,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市场主体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全面推行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建设相适应的政府最简权力清单。

  (七)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立完善重大决策法律专家咨询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制定出台海南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规范,增强决策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落实《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严格实施合法性、意识形态、国家和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公平竞争审查。强化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保障政令统一、合法有效。

  (八)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巩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成果,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厘清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界限,加强工作衔接,确保监管职责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政府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建立健全业务主管部门、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协调配合和跨部门、跨领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两法衔接”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规范化。建立健全军地联合执法机制。

  (九)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2022年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权责清单,并动态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开。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创新运用大数据监管、非现场执法等监管手段,有效防止选择性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大力整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强和优化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升级完善海南省“互联网 监管”系统,落实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

  深化极简审批制度改革。巩固深化“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现“准入即准营”。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向“多审合一”转变,打破区域部门限制,方便企业生产经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动“零跑动”改革。

  持续推动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下放由市县政府和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建立承接管理权限的有效机制。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应急处置权和行政执法权,增强乡镇(街道)为民服务能力。

  推行大数据监管、智能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以“互联网 监管”为核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过程监管体系。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打破“信息孤岛”,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政府各部门信息联通共用。

  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继续提升“一站式”便民服务点等线下服务功能,持续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省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一件事一次办”。

  (十一)积极打造国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可预期为目标,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条例、征收征用条例、市场主体注销条例、破产条例等法规规章,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的法治环境。以“零跑动”为方向,大力推进政务服务智慧化、标准化、便利化建设,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以优化服务为核心,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以公平监管为原则,持续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营造公开透明的监管环境。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完善以市场主体说了算为核心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持续开展创一流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将法治打造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十二)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司法资源配置机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法官检察官惩戒机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和司法人才培养机制。落实审级制度,明确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加强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重点园区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建立适应各重点园区特点和需求的审判机制。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模式,调整案件管辖范围,建立突破地域限制的审判组织体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调整海南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相关规定。优化涉海南自由贸易港案件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通过集中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专门管辖等方式集中办理涉海南自由贸易港案件。探索形成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涉海南自由贸易港审判格局。推动国际商事、互联网、金融、破产等专业化审判组织和机制建设。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探索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强制执行案件。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机制改革,加强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充分发挥旅游巡回法庭的作用,完善旅游纠纷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庭裁决、立即执行的快速处理机制。

  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紧紧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综合考虑人员结构、案件类别、繁简程度和专业化分工等因素,组建灵活搭配、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办案团队。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作用,案件因法律适用争议需提交审委会、检委会讨论的,法官、检察官应当报告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情况。

  (十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严格执行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规程”,落实和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随案移送和法庭调查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保障制度。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刑事申诉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健全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

  (十四)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推动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其与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不断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扩大独任制审判适用范围,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加强智慧法院建设,积极探索“区块链 司法”模式,完善电子诉讼证据规则,打造便利化智能化诉讼模式。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十五)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探索将部分行政案件调整级别管辖,完善指定管辖、选择管辖机制,把部分案件下沉到基层法院。探索行政案件简易程序改革。强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指引和典型案例指导。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机衔接,健全良性互动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健全裁执分离机制。

  (十六)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完善执行协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建设,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逐步实现解决执行难目标。健全破产制度,完善推广“执转破”工作机制。健全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完善被执行人财产保全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推动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全程网上留痕,实施刑罚变更等关键执法环节办案终身负责制。统筹用好减刑假释法律手段,依法提高假释适用率。完善社区矫正方面的法规制度。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之间的工作对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狱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与矫正工作,推动刑罚(事)执行社会化。

  (十七)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制定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宣传民法典、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推动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抓好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加强新技术新媒体在普法中的应用。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对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规范化、动态化管理,争创15个以上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治保障。出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实施意见。持续开展“法治文艺进校园”巡演活动。

  (十八)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积极推进综治中心、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网格化服务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四位一体”新机制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海南。

  加快推进市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创新基层群众自治实现途径,推广海口“议事堂”社区工作模式,形成具有海南特色、时代特征的社会治理新模式。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推进社会信用地方立法,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方面制度,进一步规范失信行为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商事主体通过履行法定程序、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修复信用。依法治理网络空间,不断健全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积极防范化解网络安全风险。

  开展全国最安全地区创建活动,加大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持之以恒、坚定不移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社会更安全。深入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防范化解走私风险。

  (十九)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精准化。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全省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引导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加快整合各类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按照“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的思路,实施公共法律服务提升工程,依托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打造“超市化”“淘宝式”“指尖上”“全天候”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推广“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广场暨多元化解纠纷中心建设。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推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困难群众倾斜,提高群众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逐步将法律援助范围覆盖至全部民生领域。加强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的衔接。

  (二十)建立完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施《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拓宽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制度化渠道,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加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深化诉调对接、访调对接、检调对接,到2022年,基本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协同推进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打造“枫桥经验”海南升级版。

  五、健全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一)加强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把法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党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增强整体监督效能。

  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建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建立健全司法监督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加快推进省人大司法线上监督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推动各级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

  (二十二)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起草法规规章应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书面提出的法规规章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切实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落实《海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将监察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完善审查程序。

  (二十三)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实行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相结合。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巩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持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坚持有错必纠原则,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2022年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的作用并督促落实。强化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审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内容。完善行政应诉考核机制,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败诉通报制度,不断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

  (二十四)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加强审务管理工作。推行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

  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制定实施海南省防止干预司法活动实施办法。健全司法工作人员廉政档案制度。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健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落实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落实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增强检察建议刚性,积极探索建立宣告送达及抄送党委、人大和党委政法委制度。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深化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与法制部门的职责界限。推进完成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执法监督管理中心建设,加强执法监督管理,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完善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健全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司法人员与律师互督互评机制,落实律师投诉受理会商机制。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健全“派驻 巡回 科技”检察监督模式,建立健全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制度。健全检察机关听证审查制度。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六、建立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铸牢法治海南建设的坚实后盾

  (二十五)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各级组织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为法治海南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各级党政部门要明确本部门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

  (二十六)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敢想善干有为的高素质专业化法治工作队伍。

  严格执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推进法治部门与高校、科研机构法律人才互聘工作。建立和完善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规范遴选标准、程序。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放宽急需紧缺人才职业准入标准,完善特殊职位招录政策,大力引进和培养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信息通信等各类专业法治人才。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探索实行资深优秀法官、检察官延迟退休、志愿服务制度,为法治工作提供助力。加强民族地区和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出台相关优惠政策,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氛围。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

  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的领导。巩固和扩大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健全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建立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工作者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队伍,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十七)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推进法治工作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海南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

  持续推进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提升社会服务和风险防控的科学化水平。运用现代科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立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统一数据规格和交换标准,实现办案系统互联互通、数据自动推送、资源共享共用。推进大数据技术与办案深度融合,提升从海量数据中自动发现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工作中常见违法违规问题能力。依托省级政法单位业务协同平台,强化移动化办公、可视化管理、数据化分析等信息化系统研发应用,推动法治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为法治工作提供强大智力支持和信息支撑。

  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二十八)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统筹做好党内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切实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健全党内法规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机制。健全贯通上下的备案工作体系,完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机制。

  (二十九)抓好党内法规实施。牢固树立党内法规权威,切实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坚持以上率下,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以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省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遵规守纪。

  加强学习教育,将党内法规制度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和宣讲解读力度,提高党内法规的普及度和知晓率。

  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开展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推动党内法规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将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重要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开展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加大责任追究和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制度的行为。

  (三十)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建设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充实配强工作力量。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着力打造一支对党绝对忠诚、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勇于担当负责、甘于吃苦奉献的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鼓励支持相关研究机构开展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

  八、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需要,加强涉外法治工作

  (三十一)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通过立法先行先试一批国际经贸规则,推动规则、标准、管理与国际对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规章译审工作。与外商投资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外文译本或者摘要。鼓励、支持全省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进外国律师事务所在琼设立代表处。制定出台外国和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从事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正面清单,推动中央赋予海南涉外法律服务开放政策落地,形成国内律师行业开放新高地。打破涉外公证执业区域限制,拓展创新公证服务领域,提升公证服务效能。落实涉外司法鉴定事项报告制度,不断提高涉外司法鉴定质量。推动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引入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涉外法治宣传,提供涉外法律咨询服务。加强与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域外法律查明服务。

  (三十二)加强涉外司法工作。规范涉外案件侦查、管辖权限,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区域管辖。探索涉外民商事审判机制创新,组建法院专家智库和专家陪审员,不断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专业化水平。鼓励外籍调解员和港澳台调解员参与纠纷化解,探索选任港澳台居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推进当事人、律师、公证机构协助送达文书、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简易裁判文书等机制。

  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由海南涉外民商事审判机构集中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深入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解决堵点卡点问题。完善海事专业化审判机制,加强特定海事刑事案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及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等案件管辖范围研究,明确海口海事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推动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健康发展。及时发布涉外司法典型案例,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服务。

  (三十三)加强涉外法治人才保障。探索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加大海内外优秀法律人才引进集聚力度,发展壮大涉外律师、仲裁员、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抓紧培养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

  (三十四)加强涉外法治交流合作。加强与港澳台的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贩毒、网络电信诈骗等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学习借鉴域外自由贸易港先进司法经验,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完善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提高涉外民商事审判能力。

  九、加强党对法治海南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十五)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重点课程,统筹抓好各层次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不断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法治工作部门要开展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全面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强网上宣讲。组织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研讨,形成一批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的高质量研究成果。

  (三十六)推进依法执政。完善各级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加强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和合法性论证。推进党务公开透明,健全党内问责机制。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激励全省广大干部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解放思想担当作为。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制度。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十七)加强党对法治海南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牵头抓总、统筹谋划、督促落实作用,建立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将推进“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开展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工作。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建立重大法治事项报告制度。落实重大法治决定和方案备案制度。制定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每年开展法治建设考核。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本规划精神和要求,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省委依法治省办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办,推进落实,确保规划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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