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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关于坚持依法防控全面提升国家应急治理能力的提案

发布日期:2020-05-21            信息来源:宣教部                   分享到:


  今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方面,我国已经有了较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但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安全应急存在短板和缺陷,现有法律立法及更新滞后,精细化社会治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现有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尚未从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文明治理视角加以立法。二是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层级汇报及确认和疫情防控责任实行属地化原则。除非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得到授权,传染病爆发和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后勤保障职能存在空缺和真空。四是疫情谣言监控措施和处罚力度不足,对个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资料保护不足。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下公民权利保障与限制在现有法律体制下存在不够完备。六是现有法律对普通个人和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不足,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针对以上所暴露出来的短板或问题,建议在疫情防控后期或结束后,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为目的,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比例性以及高效性等原则,完善修订现有野生动物保护及生态治理、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国家治理和应急能力。具体建议如下:

  1.应从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保护角度重新审视和尽快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动物防疫法》等现有法律,制定一部综合的、全面的、体系的《野生动物保护及生态安全治理法》。需要从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保护视角重新审视和修订现有法律,坚持保护优先和公共卫生安全原则,兼顾野生动物的资源属性与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安全治理保护,全面禁止和杜绝野生动物的交易、豢养、屠宰、生产及食用其制品行为。

  2.修改《传染病防治法》,下放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群体性不明原因和传染病公开信息披露权限,强化疫情防控责任属地化责任,以便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不知是否人传人的疾病)和未知传染病的科学研究和信息公开披露权限不应影响疫区政府及时坚决采取保守谨慎疫情防控的部署。

  3.完善国家机构改革设置,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纳入国家应急管理部职能,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及能力。在疫情应急期间应该在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领导下协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形成公共卫生安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医疗物资管理体制。应急期间应建立“国家征收供给”和“严格透明监管的限量限购市场供给”的疫情防控供给机制,保障社会疫情防控有效有序开展。

  4.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在传染病疫情爆发期间对谣言的编造和传播处罚以及隐私保护制度。通过立法加强对官方信息披露公开及透明、严惩恶意造谣及传播虚假信息外,在必要时授权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切断或限制自媒体部分功能。《传染病防治法》应扩大到政府机关、任何个人及机构对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均有责任和义务。若为了防控疫情,不得不侵害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也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符合比例原则,并采取最小损害的方式,如进行脱敏处理。

  5.完善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通过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人大立法,强化普通个人和单位在疫情爆发期间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加强学校及社会的疫情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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