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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联民营企业调查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12            信息来源:研究室                   分享到:


全联厅发〔201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为进一步提高全国工商联民营企业调查点工作质量,经全国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国工商联民营企业调查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17年9月11日


全国工商联民营企业调查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工商联民营企业调查点工作(以下简称调查点工作),是工商联“调查研究 互联网”的有益探索,是网上工商联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调查点工作质量和水平,更有针对性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调查点工作主要任务,是调查了解民营企业运行基本情况,民营企业家思想状况、意愿诉求以及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看法等。

  第三条 调查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由全国工商联统一组织协调,省级工商联直接管理,市县工商联负责实施,民营企业调查点(以下简称调查点)配合参与,充分发挥调查点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调查员)作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调查点建立

  第四条 调查点以民营企业为单位,由各省级工商联根据区域内民营企业分布情况和工作需要,商市(地)、县(区)工商联确定。调查点一经确认,不应随意变更、调整或撤销。

  第五条 调查点设立原则:以规模以上企业和具有成长性的企业为主;能体现地方民营经济发展总体状况,属本地区特色重点产业,代表性强;数量要满足所在区域开展调查工作的需求。各级工商联执委所在企业,应列为调查点。其他民营企业、商会协会组织,经地方工商联确认可认定为调查点。

  第六条 调查点应达到以下标准:有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软硬件和畅通的信息网络,能够按要求及时准确全面上报信息,可配置素质较高、相对固定的调查员。

  第七条 调查点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各级工商联组织的调查点工作培训;

  (二)通过调查系统免费阅览调研报告和有关政策解读;

  (三)经审核同意后,免费发布企业展示、商贸交流、供求合作等信息;

  (四)通过调查系统表达合理意愿诉求。

  第八条 调查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采集、如实上报所在企业经营运行的信息数据;

  (二)反映企业出资人关于民营经济、行业及企业发展的意见建议;

  (三)完成当地工商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调查员在企业出资人指导下承担具体工作。

  第九条 凡是一年内未参加全国工商联组织的调查点工作的企业,由省级工商联予以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全国工商联研究室具体负责调查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民营企业调查点工作;

  (二)与全国工商联信息中心共同建设和维护全国工商联民营企业调查系统;

  (三)指导省级工商联开展调查点工作;

  (四)组织调查点工作培训;

  (五)组织开展调查点工作考核;

  (六)按照全国工商联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对调查点财政专项经费实施监督;

  (七)其他与调查点相关的工作。

  其中,建设和维护全国工商联民营企业调查系统职责,在全国工商联信息中心的协助下进行。

  第十一条 各省级工商联负责本区域内调查点工作,协助全国工商联研究室对本区域内调查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本区域内调查点台账,及时调整不参与工作的调查点,培训本区域内调查点的调查员;

  (二)协助组织调查点开展工作,监督调查点按要求开展工作,动态监管调查点工作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组织实施本区域内调查点工作,明确调查点工作责任部门及具体责任人,指导所辖区域内各级工商联按照要求建立调查点;

  (四)及时向全国工商联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专项经费决算报告;

  (五)完成全国工商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成果运用、经费管理、考核通报

  第十二条 调查点工作的成果主要指依托全国工商联民营企业调查系统开展运行监测、问卷调查的相关数据、分析结论等。全国工商联研究室负责工作成果、各调查点敏感信息的及时分析、研究、报送、发布。各地工商联调查点工作成果要及时向工商联主要领导、地方党委政府报送,向参与调查点工作的企业反馈。各省级工商联相关成果得到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推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及时报告全国工商联。

  第十三条 全国工商联每年根据工作经费预算及前一年度各省级工商联的工作情况,以签订项目合同的方式,向各省级工商联拨付一定数额的项目经费。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和虚列开支。

  第十四条 全国工商联不定期对各省级工商联的调查点工作进行调研督查,同时以入库调查点企业数、调查点填报率、各省级工商联对系统的利用情况为重点,每年对省级工商联调查点工作开展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将以通报的方式反馈各省级工商联。

  第十五条 各省级工商联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努力增加调查点工作经费投入,提高调查能力和水平。各省级工商联自行开展的调查点工作专项调查报告纳入两年一度的优秀调研成果评选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工商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具体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工商联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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