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师阿拉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8-07-25 信息来源:扶贫部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第一师阿拉尔市(以下简称师市)第三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关于加快兵团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新兵发〔2013〕63号)、《兵团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和《师市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师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师市重点支持冷链仓储物流业、电子商务、科技服务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文化、体育和旅游业、家政业、会展业、养老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
第三章产业优惠政策
第四条 财税扶持政策
(一)冷链仓储、物流业。对引进企业新建累计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标准规模化冷链仓储、物流项目(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集散中心、配送中心、中转基地),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二)电子商务。对引进企业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产业园,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60%给予扶持;新办电子商务企业,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
(三)科技服务业
1.新办科技服务业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90%给予扶持。
2.新办科技服务业企业可优先安排师市科研项目扶持资金。
(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
1.对引进企业新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各类专业市场,按规划建成使用的并投入运营的,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
2.对引进国内连锁餐饮企业,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3.对引进企业投资新建的跨国连锁宾馆(酒店)、全国知名连锁宾馆(酒店)、主题宾馆(酒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4.对投资建设四星级酒店(宾馆)的企业,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40%给予扶持。对投资建设五星级以上酒店(宾馆)的企业,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60%给予扶持。
(五)文化、体育和旅游业
1.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影视公司、传媒公司、后期制作公司、动漫公司、网络游戏公司等影视相关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80%给予扶持。
2.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从事体育场馆运营、体育赛事运营、健身健康服务、职业体育、体育培训、体育旅游、体育装备、设施设计制造等体育类相关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80%给予扶持。
3.凡在师市新注册成立的文化类、体育类相关企业,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前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80%给予扶持。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4.对新建评为aaa级以上旅游景区景点的,自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对新建评为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景点,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5.对投资自驾车、房车营地、低空体育旅游达到建设标准的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五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70%给予扶持。
6.对投资建设省级以上体育赛事场地及配套设施并商业经营的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7.对投资进行大型实景演艺商业开发经营,填补师市空白的,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六)家政业。对引进的家政服务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包含100万元),5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七)会展业。对引进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60%给予扶持。
(八)养老服务业。
1.对非营利性全日制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人实际占用床位数,给予每月每张床位100元补贴。
2.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000元。
3.对具有师市户籍且居住在师市辖区的,年满60周岁的“特困供养人员”入住养老机构的,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6〕43号)执行。
4.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的养老服务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养老服务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70%给予扶持。
5.新办养老产品经营企业,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年营业额500万元-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四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
在师市投资新办的服务业企业,以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阿拉尔市区范围内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在团场范围内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在荒地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下列重点行业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新建各类标准规模化冷链仓储、物流(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集散中心、配送中心、中转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园,以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所用土地向师市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新引进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以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所用土地向师市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新引进的文化、体育和旅游、医疗卫生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和文化产业园,以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所用土地向师市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新建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在湿地、河滩、荒地、沙漠、农牧渔业和种植、养殖用地,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5年内免收承包经营费;景区内的游客接待中心、宾馆酒店等建设用地,以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按照所用土地向师市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以上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新引进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幼儿园、医院,以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所用土地向师市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金融服务政策
(一)对新设立的服务业领域投资企业在开立账户、支付结算、现金供应、结售汇等方面给予有限金融服务。
(二)对服务业领域企业申请并符合行业政策的银行贷款,师市可以协调金融机构优先给予金融扶持。
(三)对符合师市第三产业发展政策,且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行业带动能力较强的重点招商服务业项目,经师市第三产业主管部门与财税部门共同认定后,根据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投资企业可享受一年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补贴。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以在师市投资所用银行实际贷款额为准,给予银行1年期当期基准利率10%贴息补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的,以在师市投资所用银行实际贷款额为准,给予银行1年期当期基准利率20%贴息补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以在师市投资所用银行实际贷款额为准,给予银行1年期当期基准利率30%贴息补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配套服务政策
(一)出口创汇政策:依据《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自产品出口奖励办法(暂行)》(师市办发〔2016〕61号),对当年出口师市自产品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二)户籍迁入政策:凡到师市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及其雇佣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及直系亲属一次性办理阿拉尔常驻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三)就医就学政策:投资企业员工及随迁子女在就医、入托、入学(小学、中学)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并由各企业所属地街道办、社区统一协调安排。
(四)基础配套政策:在师市新办服务领域企业,开工前政府负责完成“七通一平”。在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投资的服务业企业,免交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在师市投资新办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可向师市政府申请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商定优惠扶持措施。
第五章 政策兑现流程
第八条 优惠政策申报资料
(一)财政扶持政策:企业按实际情况递交《项目补贴申请》、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营业执照、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资金凭据、立项批复、《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等。
(二)土地优惠政策:企业递交《土地补贴申请》、营业执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费票据》、出让(租赁)合同,成交确认函、项目开工情况说明、《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等。
(三)贴息政策:企业递交《贷款贴息申请》、营业执照、《招商引资合同(协议)》、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资金凭据、银行出具的企业获得贷款和偿付利息的有关资料。
(四)兑现流程: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资料审核,师市财政(务)局负责扶持资金兑现,申报资料报师市党委审定后兑现支付,每年申报一次,次年兑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国家、自治区、兵团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自治区、兵团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兵团和师市其他扶持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团场负责入驻经济技术开发
区、团场企业优惠政策的兑现,实施细则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团场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后引进师市的招商引资企业享受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师市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优惠政策涉及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