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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师图木舒克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8-07-25            信息来源:扶贫部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到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以下简称师市)投资兴业,加快推进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促进师市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流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符合师市产业规划、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并注册在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图木舒克市工业园、草湖产业园(一区两园)及团场等师市区域内的企业,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重点发展的产业:

  (一)纺织服装类:重点发展师市300万锭纺织服装全产业链项目(其中:草湖产业园200万锭规模,图木舒克市永安坝工业园100万锭规模)。

  (二)农副产品加工类:农副产品延伸产业精深加工、果品精深加工、粮食精深加工、畜牧产品精深加工、食品饮料精深加工。

  (三)装备制造业类:金属制品业、通用装备制造业、农业装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器装备及器材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玩具制造业。

  (四)现代服务业类:总部经济、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商贸物流、互联网金融及服务、电子商务、股权企业、会议展览等三产服务业。

  (五)高新技术类: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设施农业、生物与新医药技术、石油、天然气化工产业、信息技术、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六)基础设施类:城镇建设、水利、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

  (七)其他纳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新疆困难地区重点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产业。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

  (二)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草湖产业园、图木舒克市工业园及辖区团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三)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相关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符合产业导向类企业,均享受以下政策:

  (一)工业类企业

  1.新设立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按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师市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100万元-250万元(以内)、250万元-400万元(以内)、400万元-550万元(以内)、550万元-700万元(以内)、700万元-850万元(以内)、850万元-1000万元(以内)、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50%、55%、60%、65%、70%、75%、80%给予扶持。

  2.对引进园区及团场产业聚集区的工业企业在签约一年内动工建设的重点项目,投资强度按照不低于师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企业在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按照对师市地方财政贡献度全额给予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分期供地,分期扶持。项目竣工核验后,实际投资强度不达标的,按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收回产业扶持资金。

  3.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招商平台(机构)引荐境内外客商,投资师市符合产业导向的各类工业项目,对第三方招商平台(机构)给予扶持。扶持标准为:按项目竣工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的1%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

  (二)现代服务业类企业

  1.新设立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按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师市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50万元-100万元(以内)、100万元-200万元(以内)、2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60%、65%、70%给予扶持。

  2.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招商平台(机构)协助开展现代服务业类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对第三方招商平台(机构)给予扶持,按其引进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师市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达到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上的,师市对各招商平台(机构),分别按5%、10%给予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高层次人才

  1.新设立企业,按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师市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度在300万元-500万元(以内)、500万元-800万元(以内)、8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企业3名、5名、8-12名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享受个人奖励优惠政策。3年内,按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对师市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度(个人所得税)在1000元-2000元(以内)、2000元-4000元(以内)、4000元-6000元(以内)、6000元(含)以上,分别按50%、60%、70%、80%给予扶持。

  2.个人一次性及偶然所得等对师市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度在50万元-100万元(以内)、100万元-200万元(以内)、2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60%、65%、70%给予扶持。第三方招商平台(机构)按其引进该类企业对师市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度达到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上的,师市对各招商平台(机构),分别按5%、10%给予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五章 建设用地政策

  第六条 在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范围外,使用未利用地建设产业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在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范围内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第八条 在园区内租赁土地兴办工业项目的,由园区管委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出租给企业,实行前5年免收租金、后5年减半收取租金的优惠政策,未经批准,租赁方不得将土地转租。

  第九条 边建设边报批政策:列入兵团年度省(市)对口援疆项目清单和师(市)年度对口受援项目计划以及园区对口援建及对口支援省(市)产业援建的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申报边建设边报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政策

  第十条 纺纱企业设备补贴扶持政策:新办纺纱企业,其技术装备采用2014年以后生产的设备,新增5万锭(气流纺每头按1 : 6折算成锭数,涡流纺每头按1:9折算成锭数)及以上,建成并投入生产,每万锭补贴100万元。

  第十一条 厂房补贴扶持政策:

  (一)租用厂房:工业类企业租用园区建设的厂房,前三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后两年给予50%租金补贴,企业可按成本价回购厂房。

  (二)自建厂房:按其自建厂房竣工验收实际造价的3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自建厂房指:生产所需加工车间、仓库,不含办公楼、宿舍等非生产配套设施)。

  (三)代建厂房:对重点鼓励类产业,根据招商引资项目需求,招商引资企业缴纳厂房预算造价的20%作为保证金后,由所属园区管理机构为企业建设厂房,招商引资企业在5年内按照“成本价 财务费用”回购厂房,厂房回购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回购资金达到50%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第七章 用电、用水、用汽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在园区内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享受以下用电、用水、用汽相关政策(如国家、自治区、兵团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一)用电政策:一般工业用电价格按0.45元/kwh执行,高载能用电工业企业或有特殊贡献(单个企业就业超过2000人或单个企业给图木舒克市纳税超过1亿元)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供电价格,实际供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差额部分由师市财政补贴给企业。

  (二)供排水政策:按1.89元/立方米执行,常规污水处理费用按0.8元/立方米执行(排放超标污水排放价格适当上浮,不超过喀什地区标准)。

  (三)用汽政策:落户在园区的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工业用蒸汽价格压力在5mpa以下按60元/蒸吨执行;压力在5mpa以上按80元/蒸吨执行(如今后价格体系发生变化,按市场价格执行)。

第八章 银行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三条 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产品工艺先进、行业带动能力强的重点招商项目,经产业主管部门与财税部门共同认定后,根据项目投资建设期内实际融资额,用于本地企业生产经营,自投产之日起,享受以下贷款贴息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以投资所用银行实际贷款额为准,一次性给予银行1年期当期基准利率20%贴息。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2亿元的,以投资所用银行实际贷款额为准,一次性给予银行1年期当期基准利率30%贴息。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以投资所用银行实际贷款额为准,一次性给予银行1年期当期基准利率40%贴息。

  第十四条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项目,以投资所用银行实际贷款额为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一次性给予银行1年期当期基准利率50%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章 进出口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依照《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外经贸进出口增长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章 用工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岗前培训补贴政策:工业类企业(除纺织服装企业外)依照《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社〔2017〕16号),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8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给予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稳岗补贴政策:

  (一) 企业吸纳疆外人员到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就业,一年内给予每人800元/月的稳岗补贴;企业吸纳疆外人员落户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两年内给予每人1000元/月的稳岗补贴;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未签订用工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员工则不享受稳岗补贴。

  (二)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能够有效稳定职工队伍,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含团场),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额度为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稳岗补贴,该项政策执行时间到2020年。

  第十九条 凡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和随迁子女在就医、入托、入学、计划生育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一章 创新创业上市政策

  第二十条 创新成果产业化政策:对招商引资企业或自主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新产品新技术,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国家及自治区、兵团实际支持经费总额的50%予以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兵团及师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自治区、兵团及师市实际支持经费总额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目录》的企业新产品新型技术,自主品牌,经师市评审后,对大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中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小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政策:通过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兵团)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自治区(兵团)级和师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给予一次性 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对在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落户企业成功上市的,每家按50万元给予推进工作费用补贴和奖励。其中,企业完成与中介机构签定服务合同后(以取得新疆证监局接受辅导备案确认函为准)给予10万元推进工作费用补贴;在上市申报完成证券公司内核正式上报中国证监会后(以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为准)给予10万元推进工作费用补贴。企业上市申请在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大众创业政策:对带项目和技术到师市创业并新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团队或个人,给予连续五年办公场所、厂房房租补贴:其中,前两年按房租的100%补贴,后三年按房租的50%补贴。对获得国家和自治区(兵团)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示范基地以及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培训基地等荣誉称号的,经师市审核评估后,给予最高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对新建创业园、科技园、工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为载体的企业,经师市审核评估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贴;对租赁办公用房的,前两年按房租的100%补贴,后三年按房租的50%补贴;对将原有办公楼或厂房改建为创业园的企业,经师市审核评估后,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兵团)级孵化器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入驻师市“双创”平台,对租赁科研和办公用房的,前两年按房租的100%补贴,后三年按房租的50%补贴。对国家、自治区、兵团认定科技型企业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章 配套服务政策

  第二十六条 师市生产的棉花优先满足师市纺纱企业的需求,纺纱企业生产的棉纱优先供应师市织布企业;在师市注册的纺纱企业采购三师前海集团棉花,给予当期市场采购价优惠200元/吨。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师市产业政策,带动就业大、预期效益好的项目,师市给予产业基金扶持,以优先股方式不超过20%的股权入股企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自行购买通勤车辆,可凭购车发票按国家公交燃油补贴政策给予相应的燃油补贴。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自治区、兵团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自治区、兵团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兵团和师市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 优惠政策兑现程序,由企业向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团场申请,企业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团场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予以兑现,师市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限时办结。

  第三十一条 凡是对师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增加人员就业有拉动作用的招商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已落户项目,运营期间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企业享受的奖励优惠政策,并对当年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追缴。

  第三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的解释权归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落户企业按照合同执行相关政策,但未落实政策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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