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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优惠政策摘编】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6            信息来源:扶贫部                   分享到:


甘政发〔2017〕90号

  一、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一)放宽准入限制。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外资开放,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二)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

  (三)支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方式依法依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生态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ppp项目。

  (四)鼓励开展研发合作。

  二、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

  (五)支持内外资项目用地。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六)积极落实税费政策。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支持重点产业用电。

  (八)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内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九)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十)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

  三、进一步营造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

  (十一)充分赋予管理权限。

  (十二)支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

  (十三)支持拓展引资空间。

  (十四)发挥招商引资载体功能。

  四、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十五)发挥重大招商合作平台作用。

  (十六)支持承接产业转移。

  (十七)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新引进投资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3000万元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2000万元奖励;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省政府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对落户我省的跨国公司总部及新引进引领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省政府按贡献予以企业奖励。市州政府可制定奖补措施,对当地新引进的未达到省级奖励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补。鼓励存量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省内民营企业进行增资或利润再投资,投资总额达到引进投资项目奖励条件的,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十八)积极开展境外招商。

  五、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十九)实行审批环节并联办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广“互联网 政务”,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十)提升投资服务水平。

  (二十一)推进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十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等重大事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报省政府。

  (二十三)建立目标责任制。

  (二十四)加强政府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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