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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优惠政策摘编】甘肃省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
发布日期:2019-04-16 信息来源:扶贫部 分享到:
甘发改综合[2018]1004号
(三)对旅游项目全部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应由国务院审批的外,全部下放至市县政府审批。对涉及深度贫困地区范围内的旅游项目用地,在依法做好补偿安置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提倡和引导旅游企业采用离地高架方式建设旅游固定设施,旅游景区中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按实际地类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旅游项目用地涉及深度贫困地区的,执行省级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项目用地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旅游接待服务企业,积极参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
对使用“四荒地”建设的乡村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结合农村“三变”改革,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允许企业使用农业设施配套用地指标发展乡村旅游。
(十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通过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市县政府对旅游资源作价评估,采取有偿委托经营或其他约定经营等方式,吸引省内外投资者参与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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