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优惠政策摘编】临夏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2019-04-16 信息来源:扶贫部 分享到:
州委办发〔2017〕148号
1、对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州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合作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州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已有上述各类平台并按规定专核评估优秀的,给予与新认定等额的资金奖励。
3、对承接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并在州内成功转化的企业、合作的项目,经认定后,给予其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在同等条件下,州级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产学研用合作项目。
4、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和政府引导机制,重点支持特色优势产业领域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建立研发平台、培养研发团体。给予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给予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5、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最大限度降低创新创业市场准入门槛,对申请登记注册从事无安全生产隐患,无环境污染,无社会危害行业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住所登记可实行“一址多照”;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纠纷的企业,简化注销登记,便利企业市场退出。简化企业变更登记流程,引导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6、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优先保障用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有偿供应。利用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可以实行产权分割出售,商业配套及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用地规模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控制。
7、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潜力较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给予30万元以上项目转化资金扶持;引进人才正在开展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研项目,给予1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资金扶持。
8、引进的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享受高层次急需紧缺引进人才个人所得、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鼓励用人企业为引进人才购买医疗等商业保险。
9、优化人才评价机制,适当提高教育、卫生、农业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比例。州内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要求。
10、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承担完成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获得国家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或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经第三方机构认定,产生2000万元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主要完成人在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
11、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成。鼓励州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创新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而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可按不低于所获股权份额6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可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或转化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企业股权,折股总额最高可达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激励总额最高可达企业和单位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采取股票(份)期权方式的,可结合本企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对有关人员实施分档股权激励。激励方案报送州工信委批准备案实施。落实股权激励有关所得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12、州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13、经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从事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开展科技公益服务的,在选派期内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正常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正常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期满后及时回所在单位报到工作。
14、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落实与发明人约定的专利转化和实施的奖励。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15、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平台,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贷联动,支持科技项目开展众创众筹。
16、进一步健全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支撑条件、服务平台,培养一批懂科技、懂金融、懂企业运作的复合型创新人才。财政资金以奖励、后补助和贴息方式,协同支持创新项目实施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型企业聚集,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开拓以企业为主体、信用为基础、市场为导向、企业信用与金融资源有效结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之路。
17、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鼓励建立科技保险奖补机制和再保险制度;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完善专利保险服务机制。发挥金融对创新创业的重要助推作用,开发符合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完善科技与金融结合机制。
18、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企业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
20、加大州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支持州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州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科技奖励经费50万元。加大专利申请资助力度,州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50万元,用于专利申请工作。
21、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可设置横向经费备查簿专项登记,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经费在项目承担单位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项目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分配。横向项目委托方验收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
22、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技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3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
23、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咨询与评估专家等,均可开支劳务费。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24、全面把握科技创新的规律,重点区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