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调解超市”提方案 促成买家清拖欠
发布日期:2022-02-11 信息来源:法律部 分享到:
一、纠纷由来
2016年10月底某食品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与某食品商行(以下简称“食品商行”)签订东北大米销售协议,约定食品商行作为食品粮油有限公司在龙岩市的唯一代理商,货款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协议签订后,食品商行在闽西交易城租赁一间店面用以销售大米。粮油有限公司于11月初向食品商行发出了26.5吨价值16.9万元的东北大米,食品商行验收后开始销售。随后粮油公司在催交大米货款时,食品商行以发现该批次大米中若干包出现霉变现象,怀疑大米有质量问题,因此拒付货款。粮油公司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后无果,作为会员企业,想通过“娘家人”帮助维权。
二、情况分析
食品商行认为大米有质量问题,要求全部退货,商行不承担任何损失及赔偿,而且在租赁店面的损失也要由粮油公司承担,因此坚持除全部退货外不接受其他任何调解方案;粮油公司认为该批次大米食品商行已验收并销售了近两个月,现在以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回货款不合理,况且是大米质量问题还是因保管不善造成霉变的原因未明,全部退货损失太大,公司无法接受。因此,该案件焦点是大米是否有质量问题,关键是要找到大米霉变的原因,提出一套当事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三、调解工作
2017年1月18日,食品商行找到新罗区工商联法律服务站反映此案,申请工商联调解。新罗区工商联高度重视此案,通过法律服务站和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民商事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办公室启动调解。区工商联在征求当事双方的意见之后,确定由区法院调解服务中心“调解超市”调解。
2017年1月23日,在区法院调解服务中心“调解超市”在金牌调解员郭秀生主任主持、区工商联秘书长陈志文参与下,粮油公司与食品商行在区法院调解服务中心“调解超市”协商调解此案。
在调解过程中,食品商行坚持要求全部退货及赔偿店铺租赁损失;粮油公司则认为对方要求不合理,不接受。双方僵持不下。调解中,郭秀生主任结合相关法律条文,逐一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希望当事双方能本着“和气生财”的美德,教育引导大家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尊重社会公德。 郭秀生主任提出两种调解方案:第一方案是在区工商联及闽西交易城商会、区食品物流同业商会的工作人员监督下,双方对该批次大米进行翻包验货(翻包人工费某食品粮油有限公司承担),找出有问题的大米,确定大米霉变的原因,然后食品商行支付没有质量问题的大米货款;第二方案是法律途径,提交区质量监督局或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大米霉变原因后提起诉讼。
双方愿意接受第一种调解方案,粮油公司表示如果检验完毕,即使不是大米质量问题公司也可下调点价格以解决问题。后在各方的参与下,对该批次大米进行翻包检验,共找出6包有霉变现象的大米。食品商行现已支付第一批货款,余款九游官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正在协商中。
四、启示与思考
工商联要开展涉企法律调解工作意义和作用重大,但区县工商联普遍面临缺少专业人才和资金的困难。
一是要注重队伍建设。目前县级工商联缺少熟悉法律条文的专业人才,参与民企经济纠纷调解的工作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不利于调解工作开展。如果一接到民企的求助,就将案件转交给法院,工商联只做个“二传手”,就失去了创建法律服务站和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民商事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意义。因此,要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依法高效解决民商事纠纷的能力,加强与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学习他人先进的工作理念。
二是要强化协调机制。完善区工商联、区司法局、区法院联络机制,加强与区法院调解超市的业务联系,确定各自职能职责,有条不紊开展调解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节约法院诉讼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要扩大宣传引导。要善用区法院、区司法局、区工商联网络平台及其他报刊、电视台等媒介宣传法律服务站和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民商事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重要性、便捷性、实效性及无偿性,把调解机制宣扬出去,要让社会公众、广大非公企业认识到工商联可以为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通过工商联的法律调解也是取得权益保障的有效途径之一,减轻企业诉累。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