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诉调衔接聚合力 视频调解减诉累
发布日期:2022-02-11 信息来源:法律部 分享到: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总商会商调中心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3日,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衡阳市石鼓区某超市(以下简称某超市)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向某超市提供价值人民币85800元的冰箱等货物,某超市分期付款。之后,某科技公司如约供货,但某超市除已支付50000元以外,尚欠35800元没有如约付款。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4月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超市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接收诉讼材料后,委托雨花区总商会商调中心(以下简称商调中心)诉前调解。
二、 调解过程与结果
接受委托后,商调中心了解到,某超市老板承认该笔欠款,表示未付余款原因,一是受新冠疫情影响,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付清余款;二是冰箱等货物还在保修期,如遇质量问题,担心货款全部付清后,某公司不负保修责任;并称生意不好,没有请多的人,都是自己打理生意,没有时间从衡阳来长沙参加调解。针对某超市陈述的两个欠款原因,调解员及时与某科技公司电话沟通,建议某公司根据某超市资金暂时困难的情况,接受分期付款的还款方式,二是了解了冰箱等货物如质量出现问题,某公司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反馈给某超市负责人。针对某超市负责人没有时间来长沙的问题,我们考虑到某科技公司营业地在浏阳市,某超市的营业地在衡阳市,建议双方接受视频调解的方式,通过商会调解平台网上调解。并且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可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调解员反复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反复宣传调解的高效、低成本、不伤和气、文书不上网公示等优势后,某超市负责人终于同意接受视频调解。经反复视频调解,双方最终于2021年4月13日达成一致:由某超市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00元,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6月15日前支付12800元,余款8000元于2021年9月3日前付清。
三、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一方在浏阳市,一方在衡阳市,为了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的时间、交通费、诉讼费等纠纷解决成本,法院在收到某科技公司的诉讼材料后,建议某科技公司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商调中心在接受委托后,采取了隔空调解的方式,在正式调解前,用电话方式,反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了案件情况,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误会,对于某超市负责人对视频调解不太了解、心存疑虑的情况,也进行了反复解释和引导,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达成协议后,又由法院及时出具调解书,赋予了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保障了纠纷的一次性顺利解决。在本次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法院与调解组织的紧密联动、诉讼与调解的紧密对接,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了巨大的优势,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高效快捷、成本低廉的解决方式,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总商会商调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