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科学方式解纠纷 于法于情显关怀
发布日期:2022-02-11 信息来源:法律部 分享到:
——山东省龙口市商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某日上午,某公司员工王某某在车间正常工作时突然倒地不省人事,身旁的同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当日9时20分救护车将王某某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急救,医院急诊抢救记录上记载,开始抢救时间为当日9时45分,经过迅速抢救处置,当即收住icu。在icu抢救至事发第三天上午10时56分,王某某无生命体征,医院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李某某(王某某的丈夫)等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无异议。事发第四天上午,李某某等二十余人到某公司讨要说法,为防止家属借机生事引发群体性事件,某公司立即向龙口市商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委会调解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向李某某等亮明身份,说明公司申请调解的意愿,李某某等同意调解。
二、调解过程
当天上午,调委会立即介入调解,坚持首先缓和李某某等人情绪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倾听李某某等意见。李某某认为王某某之死系在工作中劳累过度造成的,属于工伤死亡,要求公司必须按照工伤死亡标准支付赔偿100万元,否则就采取一切可能的过激行动维护权益。面对此情形,调解员以情感人,劝导李某某等要保持冷静,依法表达诉求,切不可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并明确告知此事涉及死亡非同一般,调委会一定会尽快调查清楚事实,保证在第二天上午10时之前答复调查结果。李某某等人同意调解员的方案,随即撤离了公司。
当天下午,调解员到某市人民医院查阅了《急诊抢救记录》和《临床死亡记录》,掌握了王某某从抢救到死亡的第一手证据资料,随后到某公司询问相关人员,了解王某某的入职时间、工资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救护车到现场抢救的时间以及公司对此事的态度,某公司认为王某某从开始抢救到临床宣布死亡,已超过48小时,脑死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死亡,不能按工伤死亡对待,可以按非工伤死亡相关标准补偿死者家属。
当天晚上,调委会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连夜研究调解方案,经过反复研究讨论,调委会认定此案为非工伤死亡,鉴于此案法律规定的特殊性及认定的复杂性,决定打破以往调解纠纷先讲情、再讲理、后讲法的传统模式,采取先讲法、再讲理、后讲情的方案,坚持引导分析定性、宣讲法律、情理相辅的原则,稳住家属情绪,确保不产生过激行为,杜绝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次日上午,调解员首先向某公司和李某某等公布了案件调查情况,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死亡。面对某公司非工伤死亡的意见,李某某等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出现剑拔弩张之势,调委会当即制止,并严肃讲明要依法协商解决问题,任何违法行为不仅无助于纠纷解决,还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为缓和双方紧张情绪,调委会宣布暂停调解,给双方充足的时间,可以通过咨询医生或聘请律师等途径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医学知识,促使双方能在死亡定性上达成一致。
第三天上午,调委会再次组织调解,对王某某死亡的定性听取双方意见,某公司的意见是非工伤死亡,而李某某等家属坚持认为是工伤死亡。调解员随即向双方释明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以上规定,王某某入院开始抢救时间是入院当天的9时45分,医院宣布临床死亡时间是入院后第三天上午10时56分,抢救时间持续49个小时11分钟,以48小时为界,超了1个小时11分钟,不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同时对有关“48小时”起始点的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意义上的死亡不以脑死亡为依据的相关规定做了详细说明,最终得出王某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死亡的结论。面对法律明确规定,李某某等向调解员表露出无助、无奈,深知法律规定对自己不利,道出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才来公司闹事的真实想法,调解员趁机借题劝导,事情迟早要解决,如果调委会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关键是想解决问题,有解决问题正确的态度。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李某某认可了非工伤死亡的定性,询问法律对于非工伤死亡待遇标准的规定,并要求公司能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调解员向李某某讲明了非工伤死亡待遇标准,根据《山东省非因公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丧葬费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为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或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以高者为准)。王某某在公司只工作了一个月零七天,其三月份工资为3491元,应按此工资标准核算赔偿待遇,王某某有3个供养的直系亲属,还有李某某父母每月领取生活费直到去世,再加上丧葬费等费用,经测算李某某享受非工伤死亡待遇约为八万元。对于公司能否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调委会决定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单独与某公司沟通。
第三天下午,调解员立即与某公司负责人商谈具体赔付数额。公司负责人表示此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不是公司无情,如果按照工伤死亡处理,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对公司不公平,还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若以后再出现此类情形,不利于公司正确处理问题。调解员指出,依法调解是解决纠纷的前提,对王某某的死亡依法定性为非工伤死亡,但李某某确实家庭有困难,希望公司能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给李某某一定的经济帮助。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公司负责人明确表态,愿意在法律规定的8万元的赔偿数额基础上,给付李某某4万元经济帮助。
三、调解结果
第四天上午9时,在调委会的调解下,李某某接受了某公司的赔偿意见,并即时签订以下调解协议:
1.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共计人民币12万元整。
2.协议签订之日,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10万元,余款2万元由公司暂交调委会保管,待李某某将相关病历、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交至调委会后,由调委会一次性交付给李某某。
12万元赔偿款已按协议要求全部打入李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委会的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四、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较为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死亡的定性,定性不一样,赔偿的数额相差巨大,最终的调解结果也不一样。调解此类涉及死亡的纠纷,稍有怠慢和疏忽就有可能引发闹工亡或群体上访事件,调委会要采取科学的调解方式,首先要认真听取纠纷当事人陈述,有说必听不拒绝,有说必记不敷洐;其次要处理果断,说到做到,给当事人以雷厉风行的感觉,使其从内心相信调委会的能力;第三要引导当事人释放情绪,慢慢缓和僵局,将纠纷的解决划定在合理的期限内,不急于谈明观点,给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知识的时间;最后要在适当时机亮明观点,阐明法律规定,牢牢掌握调解的主动权,引导好当事人。
(山东省龙口市商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