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阶段性“免、减、缓、返、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3-17 信息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分享到:
全省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阶段性“免、减、缓、返、降”政策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免征2020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中小微企业(含享受“个转企”政策的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即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单位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内新开工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免征工伤保险缴费政策。
——减半征收2020年4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单位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内开工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减半征收工伤保险缴费政策。
——缓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即2020年12月31日前补缴欠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返还企业稳岗补贴。一是普通稳岗返还,即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返还标准为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二是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即主要适用于2019-2020年出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且不属于去产能、“僵尸”以及失信企业,各地可根据企业纳税、进出口、生产经营、利润等核定项目,综合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企业困难情况,制定核定依据和办法,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积极复工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稳岗返还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为1%的政策。工伤保险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内的统筹地区,不调整费率,执行原费率(2018年4月费率,下同),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参保单位类型划分
——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主要依据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类型名录确认;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依据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有关规定明确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录确认;
——事业单位。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等有关规定明确的事业单位登记名录确认;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划分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减免费款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参保企业对划型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局申请变更类型划分。
三、减免业务办理。参保单位原则上无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减免业务。对相关划型信息资料不全的参保单位,将被告知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修改完善相关信息,用以确定企业类型并办理相关减免业务。
四、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单位类型划定无异议后,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按月代扣代缴。职工在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保障职工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五、已缴纳减免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参保单位类型划定无异议后,中小微企业可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无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可自愿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也可选择退回。
六、参保单位缓缴申请。2020年2月起,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http://jlsi.jl.gov.cn/ssb/index.jhtml),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单位承诺生产经营困难情况说明及2020年2月份以来的单位财务报表、工资和生活费发放明细,将所需提供材料可拍照发送至社会保险局指定邮箱,或邮寄至社会保险局。
七、疫情期间继续实行社会保险业务“不见面”经办管理服务。采取线上办、预约办、延缓办等方式,为参保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业务咨询电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咨询服务电话:0431-85821823
失业保险咨询服务电话:0431-85821827
工伤保险咨询服务电话:0431-88690579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