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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印发通知: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所有市场主体可自行恢复营业

发布日期:2020-03-19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分享到:


  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风险等级调整要求

  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内防指电〔2020〕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督导组: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旗县(市、区)疫情防控风险等级的公告》(内政字〔2020〕14号),全区103个旗县(市、区)疫情风险等级全部调整为低风险。为适应低风险等级要求,现就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复工复产政策。各地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复工复产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解读,扩大知晓范围,在严格落实“外防输入”措施,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开放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教育、培训等行业按规定执行),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所有市场主体可自行恢复营业,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再设置复工复产前置约束条件,已经设置的应予以取消。

  二、切实放宽务工人员限制。全面推行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电子健康卡(码)”,持有绿色“健康码”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后可直接上岗,湖北省除外。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社区居委会,不得增加限制区域和限制措施,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不得阻止证件齐全的服务业从业人员进入社区提供服务,并取消夜间门禁限制。在密闭场所的人群聚集性活动,根据情况有序恢复。

  三、不断健全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各地区要给企业多清障、少设障、善保障,打通复工复产各个环节,全力助推经济社会平稳运行。要针对复工复产中出现的问题,实施重点企业 “一企一策”帮扶,确保本周内复工率大幅提升,3月底前应复尽复。同时各盟市要公布投诉、政策咨询电话和邮箱。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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