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规个体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复工复产
发布日期:2020-03-25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分享到:
3月24日,根据日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安徽银保监局等9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各地符合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受此次疫情影响,我省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受到较大冲击。因此,《若干措施》明确,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着力提升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精准度、“加速度”和便利度。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各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对于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
目前,我省共登记个体工商户360.9万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69.5%,带动就业人口近千万。受此次疫情影响,我省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受到较大冲击。帮助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若干措施》规定,9部门将在财税、金融、社保、租金减免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之外,继续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具体举措,确保政策落地落实落细。
据了解,《若干措施》印发后,在广大个体工商户中反响热烈、深受欢迎,并已显示初步成效。其中,淮北市已有个体工商户员工享受到社保缴费减免政策;六安市金安区筹措口罩8000只,免费发放给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萧县召开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专题座谈会,发起房租减免倡议书,有关房屋业主已为222户商户减免租金合计约150万元;旌德县等地个体工商户申请计量检定得到费用减免。
政策链接
1、减免和缓缴社保费用。按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单位缴费部分。已缴纳应免费用的,办理退费。
2、减免税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实行电气供应“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在疫情期间所产生的充电服务费给予补助。
4、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