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发布日期:2020-04-03 信息来源:西藏自治区工商联 分享到: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形势,西藏自治区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西藏自治区出台(配套)了四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政策。第一批政策主要聚焦疫情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第二批政策主要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第三批政策主要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或免征增值税;对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第四批政策主要聚焦稳外贸稳外资,目的是降低疫情对外贸外资的负面影响。
截至目前,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集中体现在以下11个文件当中。《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26号)、《关于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藏医保[2020]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15号公告)、《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这11个文件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20项内容:
一、 支持防护救治(2项)
政策目的:体现了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5项)
政策目的: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5.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4项)
政策目的: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9项)
政策目的: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大家知道现行政策对企业一般的弥补亏损年度的规定是5年,新出台的政策延长到了8年。
那么享受上述政策企业需要注意什么呢?
首先应理解“困难企业”的定义: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以上。
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要符合50%以上的这个要求,2020年度如果符合享受上述政策的条件,则应该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在疫情面前,具有先天脆弱性的小微企业受到的伤害要远远大于其他主体,并进而危及就业稳定和民生保障。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就业,财税部门进一步制定了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13号)
适用主体:
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原适用3%征收率和预征率的项目,适用5%征收率的项目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例如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现有政策适用的是5%的征收率,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就不能适用本政策的减按1%征收率的政策啦。
3.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4.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5.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针对国家层面出台的上述政策,自治区层面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藏税办发 〔2020〕 15号)(2)《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藏医保〔2020〕18号)
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第二个政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临时减征政策。对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的临时性政策。(个人缴费部门该怎么缴纳还是怎么缴纳)
二、严格执行时间。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限为5个月(不适用于一次性补缴等非按月核定征缴业务)。(必须是按月缴纳的情形)
6.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这个政策在国内其他很多地方是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或者房产税来落实的,因我区早在2013年的时候我区就出台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暂免征收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藏政发〔2013〕9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且我区暂未开征房产税,因此此次就没有再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再出台新的政策。
通过以上6上政策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减免政策比较多,即有对支持复工复产的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湖北是免征,湖北以外的其他地区按1%的征收率),又可以享受国家出台的其他针对疫情防控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去年以来的出台的针对月销售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免税政策,同时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还可以享受三项社保费阶段性减免等税费支持政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支持力度是显而易见的。这些都是税务部门“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的重点,我们将全力确保各项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以下内容是近期的第四批针对稳外贸稳外资的政策内容
7.提高除“两高一贷”外的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8.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
9.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近期出台的减税减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