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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8条措施支持就业扶贫

发布日期:2020-04-08            信息来源:云南日报                   分享到:


  开展职业培训 激励外出务工 支持自主创业

  我省出台8条措施支持就业扶贫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支持全省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并提高针对性、激励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支持自主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包括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加大对“易迁点”资金支持5个方面,细化出台8条具体措施,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

  给予免费职业培训。《通知》明确,各地要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每年进行一次不受职业补贴标准限制、按照公开招投标确定的金额据实予以补贴的免费职业培训,对迪庆藏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和其他深度贫困县的贫困劳动力,每年可组织不超过2次的免费职业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给予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6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给予外出务工奖补。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按照省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省内(县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予以外出务工奖补,贫困劳动力凭收入证明每年最多可享受1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原一次性交通费补助政策不再执行。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贫政策,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给予当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对当地用人单位(不包括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鼓励和引导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镇和农村,通过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各地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需满足吸纳5人(含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贫困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给予公益性特岗补贴。各地对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可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给予就业安置,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益性特岗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不同岗位的公益性服务程度、服务时间、资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安置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给予“易迁点”服务补贴。对800人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点,按照每个“就业创业服务站”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站“易迁点”服务补贴,主要用于就业政策宣传、服务保障等支出。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据悉,8条措施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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